证券代码:600639证券简称:浦东金桥公告编号:2025-017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227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111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5 - 2025/8/6
B股2025/8/8 2025/8/52025/8/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3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向全体股东(不含库存股22,624,800股)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27元
方案》
(含税)。无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因此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不变。
公司总股本1,122,412,893股,其中A股股份850,236,703股、B股股份272,176,19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库存股22,624,800股,不参与上述权益分派。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的A股股份总数为827,611,903股,B股股份总数不变。
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
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对 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按照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25
年 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7.1534元折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A股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A股股
份总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总数827,611,903股×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0.3227元)÷A股股份总数850,236,703股≈0.31411元。
②关于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因此公司总股本不变,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A股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1411)÷(1+0)=(前
收盘价格﹣0.31411)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5 -2025/8/6
B股2025/8/8 2025/8/52025/8/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3227元人民币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9043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9043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
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每股0.3227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B股的股东,按照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发现金红利0.045111美元(含税)。对于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发放。
(1)对于持有B股的居民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码开头为C1)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45111美元发放
现金红利(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2)对于持有B股的非居民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码开头为C9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本次现金红利
发放时,本公司按照每股0.045111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3)对于持有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账户号码开头为C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
税函[2009]394号),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利收入可以享受以税收协定(协议或换函等)为依据的优惠待遇的,请按照上海税务机关的
规定,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2024年4月,商务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优化了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具体详见《便
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相关境外机构股东若未按照上述操作流程直
接享受协定优惠的,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补充享受协定待遇并办理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307702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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